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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法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风县县城新区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吴坚强,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法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扶风县农技中心。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法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法某某归还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07136.2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2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法某某达成和解,即由法某某于协议达成之日偿还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07136元及诉讼费1220元;本案执行费1500元由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再无其他争议。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豆昱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