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住华容县。辩护人柳明,湖南省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2017)华检刑诉第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4日申请延期审理,2017年8月29日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树平审 判 员 李艳君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