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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伊挨俊、张恩恩与张瑞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挨俊,张恩恩,张瑞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720号原告:伊挨俊,住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原告:张恩恩,住土默特左旗三两乡。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奎,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国,呼和浩特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伊挨俊、张恩恩与被告张瑞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伊挨俊、张恩恩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挨俊、张恩恩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瑞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挨俊、张恩恩撤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伊挨俊、张恩恩负担。审判长  武玉亮审判员  孟丽旌审判员  李春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喻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