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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宰合与张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宰合,张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841号原告:朱宰合,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懿,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朱宰合为与被告张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懿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11日,被告张懿由杜莎莎担保向原告朱宰合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担保的事实。上述借款被告张懿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宰合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0000元从2017年8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