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孙宇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418号罪犯孙宇,男,汉族,1977年2月4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淮刑重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三十五万四千四百六十二元七角六分予以追缴。被告人孙宇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蚌刑终字第0005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案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再审,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皖0311刑再1号刑事裁定,维持该院(2013)淮刑重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8月15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先准、李照元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雪梅、黄倩倩,罪犯孙宇、证人徐汝峰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孙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孙宇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孙宇已退缴受贿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下列庭审中出具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潜川监狱出具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孙宇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孙宇陈述及证人徐汝峰证言证实,罪犯孙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票据和缴款书等证据证实罪犯孙宇已退缴受贿全部违法所得三十五万四千四百六十二元七角六分。本院认为,罪犯孙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