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高红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高红占,张美镜,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2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住所地:菏泽市解放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景雷,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普宾,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红占,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镜,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法定代理人:高红占,系上诉人高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张美镜,系上诉人高某之母。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高红占、张美镜、高某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3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明军审判员 于 莉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鲁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