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王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王宽亮,王维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7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王宽亮,男,汉族,1958年1月27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被执行人王维芝,女,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宽亮、王维芝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在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国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继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