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景太与韩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太,韩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741号原告王景太,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卧龙区。被告韩保山,又名韩锋,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在2012年被告承包了南阳看守所工程购买原告模板货款163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起诉索要该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能提供被告的现实居住地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卫本理审判员 曹聚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