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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红震与孙晓林、柴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震,孙晓林,柴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808号原告:孙红震,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然,河南文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晓林,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柴志玲,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孙红震与被告孙晓林、柴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震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红震负担。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 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