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红震与孙晓林、柴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震,孙晓林,柴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808号原告:孙红震,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然,河南文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晓林,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柴志玲,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孙红震与被告孙晓林、柴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震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红震负担。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 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