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布尔津县贾登峪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与布尔津县漠北文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尔津县贾登峪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布尔津县漠北文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布尔津林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216号原告:布尔津县贾登峪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神湖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永新,布尔津县贾登峪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裕丰,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布尔津县漠北文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卧龙湾路。法定代表人:苗德福,布尔津县漠北文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第三人:布尔津林场,住所地:布尔津县神湖路。法定代表人:韩永新,布尔津林场局长。原告布尔津县贾登峪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布尔津县漠北文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布尔津林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审 判 长 王玉霞审 判 员 王永魁人民陪审员 谢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