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孙宇与姜景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姜景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778号原告:孙宇,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姜景峰,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孙宇与被告姜景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被告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煜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