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路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冬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路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冬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795号原告:吉林市路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北路江畔明珠49号楼3号。法定代表人:吕淑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红,吉林市路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忠,吉林市路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被告:张冬明,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吉林市船营区,现居住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路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冬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路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路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路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原告吉林市路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