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林国强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林国强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321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1366号和成天下1号楼国资大厦7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0001L3X20。负责人:郭明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芳(特别代理),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被告:林国强,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被告林国强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国强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林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