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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邵习忠与刘国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习忠,刘国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250号原告:邵习忠,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国华,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邵习忠与被告刘国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习忠负担。审判员  曲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