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邵习忠与刘国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习忠,刘国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250号原告:邵习忠,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国华,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邵习忠与被告刘国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习忠负担。审判员 曲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