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智勇、陈建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智勇,陈建武,许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吴智勇,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建武,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许丽兰,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智勇与被执行人陈建武、许丽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智勇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陈建武、许丽兰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李朱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