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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666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金山、卜令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山,卜令彬,苑梅,郭勇,刘建磊,孙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666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张金山,男,194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卜令彬,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苑梅,女,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郭勇,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刘建磊,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孙书新,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张金山与被执行人卜令彬、苑梅、郭勇、刘建磊、孙书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卜令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91×××95账户中的30000元至乐陵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盖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