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5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阿尔甫与杰克森别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尔甫,杰克森别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5执367号申请人:阿尔甫,男,哈萨克族,新疆奇台县人,高中文化,现住木垒县。被执行人:杰克森别克,男,哈萨克族,新疆奇台县人,现住新疆奇台县五马场乡。申请执行人阿尔甫与被执行人杰克森别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3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羊十只,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3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明审判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审判员 潘 俊 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阿 里 木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