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0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江宇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丽,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义,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新希望国际商务大厦B座1栋1单元1701号。法定代表人左志刚。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书面撤回对被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9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承担。审判员 程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清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