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志勇与罗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志勇,罗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51号申请人:汪志勇,男。被申请人:罗龙,男。申请人汪志勇与被申请人罗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汪志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汪志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汪志勇撤回对被申请人周俭波的保全申请。审 判 员 胡四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靳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