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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志勇与罗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志勇,罗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51号申请人:汪志勇,男。被申请人:罗龙,男。申请人汪志勇与被申请人罗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汪志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汪志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汪志勇撤回对被申请人周俭波的保全申请。审 判 员  胡四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靳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