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蒋世琼与蒋宇孝胡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723号原告:蒋世琼,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胡光平,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宇孝,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钦(蒋宇孝、胡光平之子),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蒋世琼与被告胡光平、蒋宇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蒋世琼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世琼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世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世琼负担。审判员 梁洪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明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