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财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陈伟江与李传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伟江,李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财保481号申请人陈伟江,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崔卫群,广东嘉得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子瑞,广东嘉得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传祥,男,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案号:(2017)深仲受字第1835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将财产保全相关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853949.33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09704K)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8853949.33元为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传祥名下价值8853949.3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麦合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