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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科久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科久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76号原告中科久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利钧。委托代理人程文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任金荣。原告中科久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科久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科久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宏毅审 判 员  黄梦云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