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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538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自报姓名),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开始,被告人李某开始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农机学校对面一出租屋三楼租住。2017年1、2月份,李某在上述租屋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庄某2青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容留卢某、周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租屋内抓获李某和吸毒人员庄某2青、卢某,并在李某卧室缴获电子称两台;在卧室衣柜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26.02克;在洗手间内缴获自制“冰壶”一个和锡纸等物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身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辩称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缴获的东西不是其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开始,被告人李某开始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农机学校对面一出租屋三楼租住。2017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租屋内抓获李某和吸毒人员庄某2青、卢某,并在李某出租屋主卧室衣柜上方的方格内缴获可疑毒品8小包,在主卧室衣柜下方的方格内缴获可疑毒品1小包内,在主卧室梳妆台旁边的木柜桌上缴获疑似毒品1包,共重26.02克(经检验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蕉田农机学校对面一出租屋3楼抓获被告人李某。4、证人庄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李某家吸食过三次毒品,第一次是2017年1月29日14时许,我在李某家看见李某和一个男子一起吸食毒品,她说是冰毒,吸食后可以治胃病,我也吸了几口。第二次是两三天后,我又到她家,看见厕所内有一张小桌,小桌上有一个冰壶和毒品,我就问他可不可以玩一下,她说可以,我就吸了几口。第三次是2017年2月15日21时许,我去李某家清理垃圾,看见有个男子(被派出所带回)在李某家吸食毒品,我看见还有冰毒就去吸,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5、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5日21时许,我在李某的出租房看见有两名男子,我问李某有没有毒品,李某朋友进来就拿了一个盒子,盒子内拿出冰毒,然后我跟他朋友在厕所里吸食毒品冰毒,他朋友姓庄,也吸了十多口。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1日晚上,我在李某家厕所里发现有一个小桌,上面摆了冰壶、锡纸,上面有少量冰毒,我就在该厕所内吸食冰毒。7、证人蓝某的证言,证实李某从2016年12月1日起租我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蕉田农机学校对面的一出租屋居住。8、扣押、称重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住的出租屋主卧室衣柜上方的方格内缴获可疑毒品8包,在主卧室衣柜下方的方格内缴获可疑毒品1包内,在主卧室梳妆台旁边的木柜桌上缴获疑似毒品1包,共重26.02克。9、毒品检验文书,证实经检验,缴获的10包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10、现场检测报告,证实经现场尿液检测,李某、庄某1、卢某、周某的尿液呈阳性。1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某归案后交待:从我出租房缴获的毒品是路边捡到的。我家客厅经常有人出人,我没有留意他们。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辨认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对被告人李某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庄某1吸毒,只有吸毒人员的证言,认定该事实证据不足。被抓当天虽有两人在被告人李某的出租房吸食毒品,但达不到一次容留多人吸食的刑事立案标准,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自己吸食毒品,一起吸毒的吸毒人员庄某2青等人均证实李某有吸食毒品,其辩解缴获的毒品不是他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己吸食毒品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非法持有毒品,社会危害性大,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查获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小龙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罗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琪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