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任占胜与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舵码头烤羊腿海鲜烧烤店、范立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占胜,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舵码头烤羊腿海鲜烧烤店,范立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875号(2017)吉0194民初875号之一原告:任占胜。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舵码头烤羊腿海鲜烧烤店,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学路复地净月国际4.1期E3-16幢114号。经营者:毕春玲。被告:范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占胜与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舵码头烤羊腿海鲜烧烤店(登记经营者为毕春玲)、范立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做出(2017)吉0194民初87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被告已经调解结案,原告任占胜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任占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毕春玲、范立敏银行存款125323.12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昊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