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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0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州镫达电熔炉料有限公司、冯俊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镫达电熔炉料有限公司,冯俊强,周秋霞,周素娟,冯强丽,王冠南,樊XX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镫达电熔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圣帝庙村。法定代表人:楚明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俊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秋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素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强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冠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冰,女,汉族,1990年10月0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樊XX的妻子。上诉人郑州镫达电熔炉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俊强、周秋霞、周素娟、冯强丽、王冠南、樊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镫达电熔炉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州镫达电熔炉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州镫达电熔炉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邵晓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菲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