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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英权与陈经铁、黎扬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权,陈经铁,黎扬桃,杨广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880号原告:周英权,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陈经铁,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黎扬桃,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杨广权,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原告周英权诉被告陈经铁、黎扬桃、杨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被告陈经铁、黎扬桃、杨广权已将本息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英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周英权负担。审判员  姜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