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宝珠、林道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宝珠,林道响,林美芳,林而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林宝珠,女,1971年2月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塔辉花苑1号楼405室,被执行人林道响,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美芳,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而像,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关于申请人林宝珠与被执行人林道明、林美芳、林而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