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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俊州与王晓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州,王晓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332号原告:陈俊州,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卢翔飞,广西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王晓宇,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韦晓东,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敬,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7月4日待裁事项:原告陈俊州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47元,由原告陈俊州负担。审判员  凌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茗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