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4635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599号6-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77883802F。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06366W。法定代表人:谭淑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琳,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三层,且涉案的《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合同书》系伪造,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辩称,认可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1日起住所地就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3-10号,同意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3月5日,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和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合同书》一份,其中约定: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对位于地址在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09号的名为新东福花园的建筑物内的共计拾台电梯实施维修保养服务;本合同书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为期24个月;本合同书在执行中发生争议,以双方协调解决为原则。如协调无效可向重庆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2015年11月1日,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西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西普大厦租赁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租赁房屋为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3-10号,建筑面积207.4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自2015年11月1日(交房时间)至2018年10月31日。另查明,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09号系新东福花园小区所在地,现该小区的物管公司为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在此办公。本案系合同纠纷,且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故应当以法律规定确认本案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合同书》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渝中区,故本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享有管辖权。其次,现查明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3-10,并非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09号,故本院也不能以被告住所地享有管辖权。最后,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对于本院查明的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以及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异议。综上,重庆市福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雅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