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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5刑初125号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西充县人���检察院以南西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某经过“安汉新天地”“某家具”店时,想咨询定制家具的价格,遂走进该店。进入店内后,被告人何某见店内无人,把店内一间床上的黑色背包打开,背包内的一个红色钱包盗走。被告人何某逃至金龙一路一间废弃房屋,将钱包内的12000元现金取出,将钱包及钱包内的证件藏匿在该房屋内。2017年6月15日,民警将何某抓获归案,何某退还了盗窃的12000元现金及钱包、证件。同时查明,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将被盗的赃物退赔给了受害人,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缴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红清人民陪审员  谢国海人民陪审员  向子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