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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6717号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办事处连江路安子码头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3533613B。法定代表人:盛春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莉,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丰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环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47202129G。法定代表人:尚高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晓,女,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54260元及逾期利息124303.75元(暂从2015年3月31日计算至2017年7月12日,并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271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预办混凝土销售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茶山别墅项目提供混凝土。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供应共计价值1099260元的混凝土。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245000元,仍欠款8542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本案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欠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商砼款854260元,定于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商砼款300000元;定于2017年10月25日前,支付剩余商砼款即554260元;二、若被告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按上述协定履行完毕支付商砼款义务,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合同约定违约金及利息。三、若被告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定支付商砼款,须另行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2713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商砼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991元,减半收取6995.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涛书 记 员 仲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