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郑丽芝、方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芝,方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郑丽芝,女,1988年11月29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方卸红,男,1982年5月12日,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丽芝与被执行人方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丽芝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方卸红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02执2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