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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秀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5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秀权,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7年8月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秀权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秀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高秀权和被害人贺卓杰一同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穿越时空网吧上网,至次日凌晨2时许,高秀权趁贺某睡觉之际,将贺某正在网吧充电的一只价值人民币1874元的oppoA59S手机盗走。2、2017年7月27日6时许,被告人高秀权趁被害人陈某在厂内上班之际,用挂在电动车上的钥匙开锁,将陈某停放在浦江县仙华街道一点红大道198号厂内停车棚下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56元的韩田牌绿色电动车盗走,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掉。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秀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贺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被盗oppo手机信息照片、被盗电动车购车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浦江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高秀权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秀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高秀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秀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高秀权追缴赃款赃物,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高秀权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傅宇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