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大坤、林小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任大坤,林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14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0314-8。法定代表人:张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大坤,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林小青,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大坤、林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在银行、房屋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大坤、林小青有其它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桂礼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