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黄伟阳、陈亚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黄伟阳,陈亚霞,陈锦峰,郑志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574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世纪大道西侧奥林水岸7#128-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4354G。代表人:陈凯兵,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婷萍,女,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信用社员工,住惠安县。被告:黄伟阳,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亚霞,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锦峰,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郑志雄,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黄伟阳、陈亚霞、陈锦峰、郑志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云凤速录员 林洁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