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伦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21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伦某某,男,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上思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伦某某酒后驾驶桂P×××××号三菱越野车在上思县皇袍山景区路段行驶时,与停放在景区停车处的一辆桂N×××××号小车发生碰撞,桂N×××××号小车被撞后又碰到旁边的一辆桂A×××××号宝马牌小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伦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鉴定,结果为从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伦某某醉酒驾驶桂P×××××号三菱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上思县皇袍山景区门前路段时,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桂N×××××号小型普通客车,桂N×××××号小型普通客车被推移后又碰撞到停放在左侧的一辆桂A×××××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伦某某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结果为从其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人郭某、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7]化鉴字第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对被告人伦某某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黄冠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岳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