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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何亚平左海明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何亚平,左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住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被执行人:何亚平,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被执行人:左海明,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何亚平、左海明罚金一案,由法官张腾飞承办。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渝0109刑初196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亚平、左海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05-27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被执行人现仍在服刑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0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