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等县支行、农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东路08号。法定代表人:农子腾,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政,该支行行长助理。被执行人:农庆荣,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张丰桥,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等县支行与农庆荣、张丰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2015)天民初字6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丰桥在中国农业银行靖西支行城中分理处账号为62×××74的账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农庆荣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都康支行账号为15×××89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