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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延忠与白登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延忠,白登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延忠,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泓,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登新,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高延忠因与被上诉人白登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延忠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延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延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上诉人高延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