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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华博与邱孟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博,邱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华博,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邱孟国,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华博与被执行人邱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邱孟国应给付刘华博借款本金5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套,依法没有处置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但未能实际扣押到位;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7个银行账户,总计冻结金额245.58元。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14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