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翠玲与暴须应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翠玲,神木县鑫旺源能源有限公司,暴须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高翠玲,女,196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鑫旺源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暴须应,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暴须应,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35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欲私下协商处理本案,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协商不成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3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穆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