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5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4059无锡嘉德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梦巴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嘉德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梦巴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4059号原告:无锡嘉德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大马巷村石新路。法定代表人:王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武,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梦巴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路凤凰城经济产业区8-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嘉德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梦巴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向嘉德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嘉德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嘉德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露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