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6947沭阳县大家乐铝型材批发部与陈建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大家乐铝型材批发部,陈建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947号原告:沭阳县大家乐铝型材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西关建材市场5-1号。负责人:陆辉,该批发部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南,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沭阳县大家乐铝型材批发部诉被告陈建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沭阳县大家乐铝型材批发部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建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陈建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大家乐铝型材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沭阳县大家乐铝型材批发部负担。审 判 员 岳 阳人民陪审员 王华伟人民陪审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