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4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昌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昌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5246号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674085OU,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南山中路221号。法定代表人黄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琳,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昌秀,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昌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0日适用简易小额程序立案受理后,同年8月31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