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国伟、蔡建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伟,蔡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1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伟,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被执行人蔡建飞,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周国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755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建飞所有的丽水市兴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140万人民币(70%股权)。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巍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