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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国伟、蔡建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伟,蔡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1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伟,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被执行人蔡建飞,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周国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755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建飞所有的丽水市兴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140万人民币(70%股权)。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巍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