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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长松放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长松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086号罪犯徐长松,男,1971年2月15日生,原住响水县。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吴江刑初字第05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长松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继续追缴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吴江刑初字第0595号刑事裁定,将刑期更正为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19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7日至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长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长松,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徐长松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分累计达2589分。为此,2016年8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其中一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及追缴犯罪所得已全部履行,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一张(编号:0002363201);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具的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一张(编号:NO.A052040930)。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长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长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馨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