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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3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董赛红、张逢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董赛红,张逢若,杭州桃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3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负责人丛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董赛红,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张逢若,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杭州桃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徐瑞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4执3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董赛红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水岸××单元××室房产。2017年8月10日买受人李红波(360481197802204034)以人民币2475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董赛红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新明半岛水岸轩9幢2单元901室房产的查封。二、董赛红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新明半岛水岸轩9幢2单元901室房产归买受人李红波(360481197802204034)所有。三、竞买人李红波(360481197802204034)应持本裁定书于三十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郜文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