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10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海云、包奕骎与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云,包奕骎,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128号原告:马海云,女,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包奕骎,男,199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世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佳俊,男。原告马海云、包奕骎与被告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海云、包奕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海云、包奕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洪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