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金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金刚,王进贤,陈宜宪,张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204号申请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被执行人:朱金刚,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王进贤,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宜宪,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春丽,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朱金刚、王进贤、陈宜宪、张春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本院对(2013)成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平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