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天夫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天夫,男,1991年9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2017年8月4日因本案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振功,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天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天夫及其辩护人李振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张天夫因索要宿舍钥匙与许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张天夫用拳将被害人许某鼻部打伤。经鉴定,许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天夫的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天夫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辩护人李振功庭审中提出:1、本案被害人有过错;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来了赔偿,取得了谅解;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天夫在怀来县电视台北侧尚客优宾馆三楼楼道内,因索要宿舍钥匙问题与许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张天夫用拳将被害人许某鼻部打伤。经河北省怀来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许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天夫与被害人许某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天夫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审批表、被害人许某陈述、证人郭某、杨某、俞某证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张天夫的供述及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天夫因纠纷与被害人许某发生冲突,致被害人二级轻伤,本应严惩。鉴于该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另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庭审中被告人张天夫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天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占茹 来源:百度搜索“”